□记者王青
花炮包装上的文字与图片可不能随便标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日前联合发布了《烟花爆竹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前正组织人员对新标准进行宣传贯彻。
标志不得误导消费者
过去有的花炮厂家为推销产品,招纸上的文字或图片将产品吹嘘得天花乱坠,而消费者买回去一放却大呼上当。《烟花爆竹标志》国家标准中明文规定,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不应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用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产品。另外还规定,标志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不应标注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同类产品等内容;标志内容不应与包装物分离。
烟花爆竹销售包装标志内容须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装药量、燃放安全区域、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或经营商名称和地址、安全警示语和燃放说明等。其中,产品名称应标在醒目位置;产品级别字体不得小于四号字体,且对比色度清晰;生产日期标注应采用加盖生产日期印章或采用不易脱落的不干胶等加贴方法,不得篡改。同时必须标明“在某年某月之前燃放”。
要有“严禁酒后燃放”安全警示
该标准还强制性要求,必须根据产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标注安全警示语。内容包括:应在室外燃放;远离易燃易爆区域;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此外,还包括严禁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燃放等。燃放安全区域标注应与不同产品级别相对应,如“燃放安全区域:**米(B级:25米;C级:5米;D级:1米)以外”。
标准还要求,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根据类别标注燃放说明。吐珠类:不允许手持,燃放时发射口不允许对准人、易燃物质和障碍物等,将产品固定好,发射口垂直向上,插地产品应将吐珠底塞端牢固地插在地上;线香类:燃放时不要触摸非手持部分,小心烫手,避免燃放时产生的火花接近衣服或其他易燃物质,一次只能点燃一根产品;摩擦类的拉炮:燃放时不允许靠近脸,用手拉拉线;爆竹类:燃放时不允许放在口袋里,发现引线熄灭,不允许再去对同一引线点火,应放在地上燃放,不允许在密闭盒子中燃放;对于结鞭爆竹要求:燃放时不允许将单个爆竹扯下。
已生产的旧版产品仍可销售
春节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所有技术人员进行了一周的新标准专题学习,然后分配到厂进行宣传贯彻;该局还复印了1000多份“标准”上门送到厂,现场进行讲解,并回访帮助解疑答惑。从4月下旬开始,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标准能够在7月1日能正式实施。
以前没有按照标准生产的产品是否还可以销售呢?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余湘怀表示,7月1日前出厂的产品如果标志没有按国家标准执行,还是可以销售的,但7月1日后出厂的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如果没有按标准生产的产品一旦被查出,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